關于印發撫順縣畜禽養殖環境保護管理規定(暫行)的通知
各鄉鎮政府,縣政府各部門、各有關單位:
經縣政府同意,現將《撫順縣畜禽養殖環境保護管理規定(暫行)》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遵照執行。
撫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
2018年11月6日
(此件公開發布)
撫順縣畜禽養殖環境保護管理規定(暫行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環境,促進我縣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規定,結合我縣實際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根據《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關于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》(環辦水體〔2016〕99號)、《關于印發遼寧省畜禽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》(遼環發〔2015〕42號)的規定和要求,本縣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、養殖專業戶、養殖散養戶均應遵守本規定。
畜禽規模養殖場標準(存欄量):豬≥500頭、奶牛≥50頭、肉牛≥50頭、蛋雞≥10000羽、肉雞≥10000羽、鴨鵝≥1000羽、兔等經濟動物≥1000只。
畜禽養殖專業戶標準(存欄量):100頭≤生豬<500頭、20頭≤奶牛<50頭、20頭≤肉牛<50頭、2000羽≤蛋雞<10000羽、5000羽≤肉雞<10000羽。
畜禽養殖散養戶標準(存欄量):豬 <100頭、奶牛<20頭、黃牛<20頭、蛋雞<2000羽、肉雞<5000羽。
第二章 畜禽養殖區域劃分
第三條 本縣畜禽養殖按區域功能定位和環境質量現狀,實行分區管理。
第四條 以下區域為畜禽禁養區:
(一)水源保護區。大伙房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內的一級和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。即上馬鎮的姚家村、溫道村、臺溝村、通什村、坎木村、趙家村、李家村、堅碑村、蒼什村的部分區域。
(二)自然保護區。主要是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,按照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護區范圍執行。三塊石國家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域內的后安鎮的鄭家村、佟莊子村和湯圖鄉的三塊石村的部分區域。
(三)風景名勝區。主要是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,以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名單為準,范圍按照其規定執行。三塊石風景名勝區域內的后安鎮的鄭家村、佟莊子村、饅首村和湯圖鄉的三塊石村、石棚子村的部分區域。
(四)城鎮居民區。是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鎮建成區。我縣的石文鎮石文村、救兵鎮救兵村、后安鎮后安村的建成區部分。
第五條 以下區域為畜禽限養區:
大伙房水庫水源保護區內的準保護區為限養區。主要是指上馬鎮、后安鎮、湯圖鄉的部分區域。
第六條 畜禽禁養區、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適養區。
第三章 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畜禽養殖場的選址
第七條 畜禽禁養區內禁止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畜禽養殖場。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由所在地鄉(鎮)人民政府負責,依法逐步關閉、搬遷。原有的畜禽散養戶,不得改建、擴建規模,必須建有糞污收集設施,外排污染物應滿足環保部門的相關規定要求。
第八條 畜禽限養區內禁止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規模養殖場(小區)建設,已建的畜禽養殖場不得改建、擴建養殖規模,應限期治理,污染物處理達到排放要求或資源化利用,滿足環保部門的相關規定要求。
第九條 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畜禽養殖場,選址必須符合本規定第四條、第五條的要求,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,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,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,外排污染物應滿足環保部門的相關規定要求。
第四章 法律責任
第十條 縣域內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遵照本規定第四、五、六條;必須收集、貯存、處置畜禽糞便,造成污染環境的,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第七十一條規定,責令限期改正,處五萬元以下
處罰。
第十一條 大伙房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,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、養殖小區;禁止新建、改建、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。造成污染環境的,將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《遼寧省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》第九條、第十八條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六十六條規定,責令限期拆除,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逾期不拆除的,強制拆除,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,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十二條 凡是在禁養區內的養殖場、戶,縣級動物衛生監督主管部門不予辦理《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》、《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》。
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、第八條,縣級動物衛生監督主管部門將從源頭抓起,對產地檢疫、屠宰檢疫、動物免疫等不予支持,該養殖場(戶)將不得享受國家任何畜牧業惠農政策,并且依法給予嚴肅處理。
第十四條 各鄉(鎮)政府為《畜禽養殖環境保護管理規定》的實施主體,應做好對轄區內養殖場(戶)的養殖情況及違法行為進行排查、備案,法律、法規、政策宣傳,監督管理等工作。如有違反本規定第七條、第八條,各鄉(鎮)政府將牽頭聯合環保局、動監局、國土局、城建局、林業局、市場局等行政執法單位,按照相應的法律、法規,依法進行嚴肅處理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五條 本規定于2018年10月23日起實施。